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
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
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
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
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
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
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
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
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
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
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
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对于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
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应请其配合做好投资者档案记录,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
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
行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