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
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司及所有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
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
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
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
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与办
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依
法行使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门,内审部门是公司的内
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
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具有必要专业知
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且专职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内审部门设负
责人一名,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内审部门
的全面管理工作。
内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审计职务相匹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
经验,并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同时包括并不限于: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的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
关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事项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的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
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该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检查被审单位的所有
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
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审
部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
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
(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
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
有关的资料;
(九)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十)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
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三十一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
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公司内审
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公司(部门)意见,
被审公司(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公司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
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审计
部。
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裁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
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终结:内审部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及时对办理的审计事
项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归档。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审计查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属单位及个人,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关系,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违反公司规定的财务审批权限的;
(二)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善,虚列成本、费用,隐瞒亏损,虚
增利润,造成企业资产严重不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财务人员不执行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造成账账、
账证、账表、账实不符;对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也不向公司
主管部门领导报告,放任自流的;
(四)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有意拖延或虚假提供有关资料的;
(五)对审计决定的整改事项,被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未完全整
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四十一条 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应按
公司有关规定给与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