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澳洋健康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
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
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
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公司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及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次数根据公司董事会需审议议案审核程
序做具体安排,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日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各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可
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委员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委托。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如会议采取通讯方式
召开,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员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
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
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
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
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
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
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
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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