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莱德: 融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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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上海阿莱德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方
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一)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
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保函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内对
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融资事项的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类业务相
关事宜;
  (二)负责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类业务相关文
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三)拟订公司债务性融资方案,按照审批权限将融资方案上报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四)负责建立融资业务台账,详细记录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
担保及质押信息等内容,定期进行分析与统计工作;
  (五)严格监控筹集资金的使用,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履行资金偿还
义务;
  (六)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权益性融资的经办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筹资方案;
  (二)负责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业务相关事宜;
  (三)负责联络承销机构,负责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保管;
  (四)负责融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五)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融资管理原则
  第七条 融资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的融资行为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包括
上市公司各项融资和再融资的规定。
  (二)适应性原则。兼顾公司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客观评价偿债能
力,融资规模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以及筹资能力相适应,
有效控制融资风险。
  (三)合理性原则。公司及各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筹资。筹
集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风险可控原则。严格遵守融资决策程序,多层面论证和跟踪分
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
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第八条 公司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由公司董事会起草方案。银行贷款、
融资租赁、票据等债务性融资业务由财务部起草方案。
  第九条 融资方案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融资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资金计划要求,
明确融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做
出合理估算;
  (二)在拟订融资方案时,应考虑筹集资金所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
目标资本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等因素;
  (三)涉及境外筹资,须考虑筹资所在国的政治、法律、信息安全等
风险。
            第四章 融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活动,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方案,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进行审议;若融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权益性融资时,应聘请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进
行财务咨询、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债务性融资活动,如银行贷款、融资租赁
等,由财务部进行统一筹划和管理,根据公司及各子公司年度投资规模和
经营性资金情况,拟订新一年度融资计划额度,按照权限报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预算内组织实施。
  原则上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务性融资方案的
总额,超出额度范围的融资事项,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融资时所涉及的担保业务仅限于公司与各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担保行为,该担保行为遵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在融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及各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进行融资的,应当对抵押
或质押物进行登记。融资业务终结后,应当及时结束抵押或质押。
           第五章 融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所融资金到位后,须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和监督,应当严格按照融资方案使用融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
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需满足其监管要求,包括向
金融机构提供具有真实业务背景的业务合同等材料,并提供付款凭证、发
票等贷后审查的材料等。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随时掌握各项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金额等内
容,保持足够的流动性,按时偿还借款、债券本息。
  第十八条 预计将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应及
时分析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
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九条 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
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
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出具书面报
告,按照内控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汇报,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
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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