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莱德: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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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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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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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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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
      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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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含证券分
      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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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等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
       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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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
       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
       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
       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
       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等社交媒
       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
       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主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充分关
       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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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
       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
       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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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
      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
      (如有)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文档等(如有);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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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
       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
       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受到处分的其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
       能部门,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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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
      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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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
      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
      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
      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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