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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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的管理水平,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与投资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可持续发展和 ESG 事项进行可
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两个工作小组,分别为投资评审小组
和 ESG 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筹备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等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及/或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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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独
立董事一名。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总经理拟定的年度发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
(三)审议总经理提交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并提出意
见;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事项进
行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
指导管理层对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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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划及绩效,定期检讨
可持续发展目标达成的进度,并就需要提升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予建议;
(九)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可持续
发展/ESG 报告;
(十)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一)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临时会议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召开。下列情况下应召集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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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时;
(二)审查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时;
(三)受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委托时;
(四)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
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不得全权委托。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
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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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但需董事会认可。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
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的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有关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
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
则该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公司有关部门
搜集公司所处行业以及相关行业的信息、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情况等信息,
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战略研究提供基础资料。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组就工作过程中搜集到的信息以主题形式形
成书面文件提交委员会。委员会汇总研究后,形成书面研究意见供董事会参考或
审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关于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分析、评估公司拟开展的有关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立项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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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初审意见并编制议案,提交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
ESG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关于 ESG 事项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监督指导各部门推进公司的 ESG 战略、政策,并管理 ESG 风险、目
标及行动计划等,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汇报;
(二)定期收集、整理、编制公司 ESG 信息披露,提交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审阅;
(三)上报其他与公司战略及 ESG 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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