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莱德: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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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阿莱德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
届满、解任、辞任以及其他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伤害的,应依据相关法律及聘任合同处理。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当日,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
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
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离职交接
确认文件。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
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计划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
因素综合确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
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
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
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
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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