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灵信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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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相关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
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
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盖章、签
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
签名、盖章。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
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八条至十二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
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
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制定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东信息;
  (四)季度财务报表;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
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
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
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
报送,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交易所
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前述第二十八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
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 前述第二十八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
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
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
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
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公司按照本节规定所
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
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本
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处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主要或者
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回购、合并、分立、重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
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
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
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
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及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相关筹划、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及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
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本制度以及交易所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
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
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
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
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
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
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
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需
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
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
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
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
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节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
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
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
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条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
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
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
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
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
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八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
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
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但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
评估报告。
  第五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
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参照本制度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前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七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
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同意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
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确保业绩
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
重大差异。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
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七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
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六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
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并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回
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
影响的分析。
  第七十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
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
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详细
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而无法履行职责,
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的;
  (十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
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
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
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
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
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再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
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
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
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
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
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
终止等。
  第七十四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
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
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
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
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七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
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披露事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
关的重大信息。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
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
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
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
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
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
司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
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
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
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
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八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
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八十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持有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和潜在关联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九十四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
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
理事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
记录及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
告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
准,证券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九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
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条 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
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
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
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重大事项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
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
三方发出的涉及公司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
及其影响。
  第一百零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审部对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内审部的监督职责、监
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
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一百一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证券部
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
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统筹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
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
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
漏该信息。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
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
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   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
关数据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虽未达到《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
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
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二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
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
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
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
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
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
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
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
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
处罚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
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
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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