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灵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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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五)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
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
券投资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
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部、战略投
资部、行政人事部、对外宣传部等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部门协助
董事会秘书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及时、深入和广泛地和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
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台”)、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遵守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安排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
息。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做到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当将已开
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
时更新。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用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如网络渠道
直播。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通过公司邮箱或者互动易平台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
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
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主要包括: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露工作;
和平台,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业绩说明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
效的处理方案;
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
义务协助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
间在上述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提供及备查的书面、录音、视频资料(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并施行。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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