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灵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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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
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司应审慎
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 情
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
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将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事
项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
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关流程给予董事会秘书审
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
《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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