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灵信息: 关联交易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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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
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在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等价有偿;
  (三)对必要的关联交易坚持公允确定价格;
  (四)如实、及时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五)关联人回避表决。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请股东会审
议,并披露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者审
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二)董事会决策权限:
  在股东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股东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总经理批
准。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已按
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
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
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
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进
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
立意见(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
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
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
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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