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灵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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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
止。
  第四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
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
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董事职务,但拟辞任的董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董事会可以决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应委
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
移交手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离职)前提交书面
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
划。公司应当对离任董事及离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
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必要时采取相
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离职,应当于正式离任或离
职 2 个工作日内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并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
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如离任或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
项的,审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届
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负有的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的保密义务,在其离任(离职)
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
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涉及违
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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