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灵信息: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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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
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管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
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做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
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由召集人于会议召开
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
议等多种方式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讨论与有关委员会成员相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表决人数不能保证半数时,由董事会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它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
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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