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科: 工大高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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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 号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其他单位(包含控股子公司)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
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
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
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司对其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述情形的,应在履行其
内部审议程序之前报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的董事
会或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以及担保合同签署后,均应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备案。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部
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
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
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以及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
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申请担保单位应当向财务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资
料: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等);
  (二)担保项目情况说明;
  (三)担保方式、金额及担保期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单位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当有申请担保事项发生时,财务部对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
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担保事项进行核调,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
分析评估,编制担保评估报告,明确表明核查意见。
  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的,财务部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评
估报告信息部分进行验证。重点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
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及偿债的资金来源、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及银行贷款还贷的守
信度、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权
属受限的情形等。
  第八条   财务总监根据财务部的评估报告,对申请担保单位及担保事项进行
合规性复核,复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证券部按相关
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
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
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
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方可与债权人就该担保事项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担保合同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对外担保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
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收集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的财务资料,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
能力;
  (四)定期核实反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编制担保分析报告;
  (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与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董事会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或者公共媒体出现关于公司可能存
在违规担保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的,应当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
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董事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核查义务的,可以采用查询本公司及子公司征
信报告、担保登记记录,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查证等方式。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查证,及时回复,并保证所提供信息或者材料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
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
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
保人债务偿还情况;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启动相应的反担保程序。
  第十八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担保申请、审批程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
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
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或者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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