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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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使投资者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和市场形象,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提高公司运作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
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
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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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
条件。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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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
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
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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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
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
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
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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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全体员工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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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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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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