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种子酒: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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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
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影响的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
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
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
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
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
见附件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
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
保密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证券与法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
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
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等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保密提示函(格式)
         :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
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
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
配偶、子女等),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
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配偶、子女等),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
知本公司。
配偶、子女等),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
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信息的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承诺函(格式)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
如下:
       身份证件名称   与本单位或   任职单位或 现任职务或   证券账
 姓名
       及证件号码    本人的关系    部门   工作岗位    户号码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范围。
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
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
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
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
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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