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种子酒: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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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
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
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
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
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与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
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内部重大事项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与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
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
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控股公司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
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
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证券与法务部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
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证券与法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
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
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
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与法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
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发生当日将有关
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证券与法务部报告。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
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通过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控股
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各控股子
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
经营活动和交易事项等内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著影响;
  (二)交易重大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涉及的以上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下述指标所涉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应当及时披露: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为重大交易,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
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下列关联交易
事项,应该及时披露;
 (四)其他重大事项
组等事项;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生变动;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亏损;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
额坏帐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
险情况。
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
况发生或者发生较大变化;
等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公司股票的情形;
的;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
情况,并同时在发生当日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
件报送公司证券与法务部。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
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或
股东发出相关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
的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将追究相应部门或子分公
司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
告、经济处罚和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相符合的条款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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