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
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
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
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
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
积表决票数。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各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的
计算方式,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
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
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
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
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
视为弃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
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九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
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该类别应选董事人数的,公司应尽快再次召开股
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
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十条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
形区别处理:
(一)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则
全部当选;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
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再次选举仍
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一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
东会决议的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