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
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
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
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开披露。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
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
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
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
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
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
等。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前,对无法律
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当由经办人员以书面方式
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及签署保密承诺函,
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经办人员应当监督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传递
对外报送的信息,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
公司,并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立即采取适当、必要的措施消除影响、减少
损失,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经办人员负有监督职责。若外部单位
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相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及或其衍生品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或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
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