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
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
前述主体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
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
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上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于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报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公司
各部门向外部单位或人员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尽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并应将相关单位或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要求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具体经办人员还应提醒外部单位或人员履行
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义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内
幕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统计等
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
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二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
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将交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
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
提请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自然人姓名/ 登
知情人 所在单位/ 职务/ 证 件 证 件 号 知 情 亲属关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登 记 备
知情人类型 法人名称/政 记
身份 部门 岗位 类型 码 日期 系名称 息地点 方式 阶段 时间 注
府部门名称 人
注3 注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
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附件二: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