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
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并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账户
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以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
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在下列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在下列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
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进行减持的,股份的过
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
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
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内
部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