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种子酒: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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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
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
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
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与法务部会
同财务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
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
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
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
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
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
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
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扣发奖金)、责令赔偿
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
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
  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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