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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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公告编号:2025-69 号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 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 日 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 日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园三路 8 号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25 日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振华先生
   (7)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1 人,共计代表股份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49,235,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28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3,940,4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0%。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宋浩、周凌雷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095,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7%;
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弃权 3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092,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5%;
反对 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8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110,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4%;
反对 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弃权 1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6%。
   以上议案 1.01、1.02、1.03 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046,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9%;
反对 4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弃权 8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6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024,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5%;
反对 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5%;弃权 6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050,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1%;反
对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75,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宋浩、周凌雷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
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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