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股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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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5 年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
记日、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
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 66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邰紫鹏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 日,其中,通
过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 时间:2025 年 12 月 2 日
的具体时间:2025 年 12 月 2 日 9:15 至 2025 年 12 月 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
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50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59,437,30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31.5904%。其中:
股份数共计 155,671,8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0.8443%。
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0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76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746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
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
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58,339,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73%。
  上述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
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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