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远大: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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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95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
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期货、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
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
董事会同意,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公司需参
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
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准。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
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
息,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交易计划须由财务部拟定上报,经财务负责人
审核。
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
料;
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
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董事
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
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
润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
露。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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