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涉及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
名委员会选举产生,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提
名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批准实
施;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特殊情况下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参会的委员需要将个人审议意见和建议详
细记录在会议表决票上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请工作组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也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和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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