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8: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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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
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
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
室及证券投资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
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
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e互动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
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
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投资
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
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
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
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
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及调研机构、个人,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
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及调研机构、个人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
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
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
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
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十六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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