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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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德力西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
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
件所列用途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
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
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九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
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
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实行专款专用。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须由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报送项目负责人、相关业
务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
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按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
金支付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审批流程如下:募集资金项目执行单位每月做出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月度使用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业
务领导、申请公司财务部、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后,上报公司证券
投资部,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执行。
  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专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收
支划转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机构未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各项议事规则及
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应履行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百分之五十的;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项目执行部门或单位
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公司实际
情况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
该计划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备案。
  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具体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
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
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
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
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可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
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方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 二 十一条 公 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
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
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
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
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
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
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
构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
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项目有关会计
记录和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并对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反映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效益情况。
  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募
集资金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单位须每季度编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公司
财务部门、证券事务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基本情况、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
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如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
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的实施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督促
公司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
提供或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
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和处罚,并且可向其提出适当的
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
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
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
时亦同。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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