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德
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
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
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密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证券投资部进行初审后,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
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由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并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妥善保存有关登记
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一)对于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而办理暂缓、豁免
业务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如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
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登记人: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单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位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的方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的类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型
暂缓或豁免信息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所属信息披露文 □临时报告
件
暂缓或豁免的信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息类型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 □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是
信息知情人名单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否 其他方式公开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