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 宏达 公告编号:2025-051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黄俊、徐国兴、王燕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
监决[2025]251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经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迈腾)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 2024 年度实际与江苏明珠及
安徽迈腾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 7281.03 万元,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未准
确披露与关联方江苏明珠及安徽迈腾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不符合《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 号)第四条第一
款、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中净资产与净利润等披露
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宏达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俊(2021 年 12 月至 2025 年 9 月任职)、公司时任总经理
徐国兴(2021 年 12 月至 2025 年 9 月任职)公司财务总监、董秘王燕杰(2022 年 2
月至今任职)对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俊、徐国兴、王燕
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
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并完成整改,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251 号) 。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