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生物: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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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的《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本
次股东会。
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术开发区北京中路 58 号荣昌生物三期 6134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王威东主持。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 A 股股东名册、非法人组织股东的持股
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和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4,835,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9.885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387,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6967%;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 A 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7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8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8,223,0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81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
会网络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75,272,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913 %;弃权 78,9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4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378,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4%;反对 4,71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3,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公司股东烟台荣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FANGJIANMIN、烟台荣谦企
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烟台荣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I - Nova Limited、
烟台荣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Rong Chang Holding Group LTD.、烟台荣建
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烟台荣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该项议案表决结果。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268,190,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18 %;弃权 27,7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3 %。
    同意 265,840,2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19 %;弃权 27,7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4 %。
    同意 268,190,2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19 %;弃权 27,7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3 %。
    同意 268,194,4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19 %;弃权 23,6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8 %。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 除上述披露情况外, 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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