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7: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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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7          证券简称: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3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
 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第十一次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震安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经审计,公司 2024 年度经
营业绩未达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对应的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行作废处理。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二)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为期 10 日,公司在官方网站公示了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进行了自查。
   (四)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
   (五)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公
司现有总股本 247,228,68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81090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47,712.76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激励计
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28.27 元
/股调整为 28.1889 元/股。
   (六)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公司
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对应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
司进行作废处理。该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计 44.628 万股。
  二、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激励对象离职引起的数量变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8.65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
作废。
  (二)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 2021 年增长率(A)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年          30.00%             24.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年          95.00%             76.00%
 第三个归属期        2024 年         192.50%             154.0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年度净利润相对        A≥An                     X=100%
 于 2021 年增长
               A<An                      X=0
   率(A)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
核目标,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相应激励对象(不含上述离职人员)第三个归属期拟归属
的合计 30.96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计 39.618 万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管理
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公司管理团
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四、董事会意见
  全体董事经审议,一致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在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提交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在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提交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内容详见 2025 年 12 月 3 日刊登在巨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八、备查文件
  (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十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四)《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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