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7: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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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见附件四)。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和间接
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报告
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章节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可
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其应如
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证券账户号码,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详见附件 1),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
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接到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有关内幕信息的所有信息进行核实。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将上述档案留档,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的内容)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
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详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根据公
司的要求签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详见附件 3)。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 上述人员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
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生效日期:2025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身份证件
       姓名或单          职务或关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所属单位          号码或股          证券账户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位名称            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东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登记。具体档 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附件 3: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
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
息(内幕信息名称:【】)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
买卖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 4: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要求,本人作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已对公
司【具体内幕信息知情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内容进行了确认,现做
出如下承诺:
  本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_________
                            董事会秘书: 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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