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 《子公司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7: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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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公司,或
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
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
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规范化运
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
理权,对被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
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及薪酬(如
在子公司领取)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或提名。
  第八条 子公司须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
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须及时在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作出决定,下同)、监
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作出决定,下同)或股东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
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总
经理办公会决定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
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
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应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
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
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投资规模和方向、
资产结构、资产安全、成本利润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和建议。
  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并参照公司的
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和
财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子公司需每月向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每一季度
向公司递交季度财务报表。
  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或公司另行要求的时限向公司递交
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
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十四条 因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子公司需对外借款时,应充
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征得公司同意,并按照子公司相关
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内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经营状况审计、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
制度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子公司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运营及发展规划须服务于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八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应由公司统筹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
不得对外投资。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等方面的投资
前,需经子公司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从事此类投资活动。
  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
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需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或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
发生的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
理或董事长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
的,为执行董事,下同)或子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信息汇报给公司。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相
关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
东会决议、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属于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其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
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子公司应当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其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出资协议书、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复印件)等内控制度的文件资料。子公司变
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后,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
修改后的文件资料,保证其相关资料的及时更新。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公司的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
建立适合子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经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
经理核准后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
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
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子公司应熟知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应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生效日期:202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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