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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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
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
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
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
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
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
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
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
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
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
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
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所列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上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联交易,或者是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1)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3)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份回购;
  (5)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6)股权激励计划;
  (7)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
  (8)发生重大债务;
  (9)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10)合并或者分立;
  (11)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1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3)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14)重大或有事项;
  (15)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1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17)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盈利预测;
  (1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以及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媒介信息;
  (19)发生重大债务、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20)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21)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22)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帐准备;
  (23)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 30%;
  (24)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2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6)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27)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28)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
的风险;
  (29)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30)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31)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2)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33)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34)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5)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6)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人融资方案;
  (37)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3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39)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0)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4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42)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4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4)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5)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4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4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48)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4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
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
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协议转让股
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
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就此
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
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交由公司总经办对报告中所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密信息进行脱
密处理,然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
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
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
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
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生效日期:202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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