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
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 1页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相关部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
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认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或其他应披
露的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
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及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
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董事长对
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第 2页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信息
披露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
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第 3页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生效日期:2025年11月28日
第 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