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7: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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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
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审计工作
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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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
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讨论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并组织实施选聘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
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包括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
查询等方式;
  (四)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
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八)处理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等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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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
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
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核查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
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
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为1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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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二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
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除第十二条所述情形,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10
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调查记录
和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聘任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应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审议聘任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
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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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
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签字会计师的轮换制度
  第二十条 为公司执行证券审计业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连
续提供审计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
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
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
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
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委派除签字会计师以外的审计项目负责
人,负责人应按有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定进行定期轮换。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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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生效日期:202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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