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7: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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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
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
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
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
的组合。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相关合格
金融机构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
业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
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
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
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
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
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
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局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
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业务的
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
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进行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
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
万元人民币,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中心市场分析结合公司
情况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提请股东会授权总经理
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指导操作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
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金融衍生品可
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
制等内容。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负责国际
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
行审查和法律咨询,保证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对公司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
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
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
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汇率、利率等及交割期间,及时与其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相关产品的价格、汇率、利率等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
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审慎判断
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
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作为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机构,应跟踪
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
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止损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内容应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
结果、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外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
手续、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
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
动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二十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
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
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生效日期:202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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