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奈儿: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7: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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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
资料至公司董秘办,董秘办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申请人负责对所提交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
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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