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
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山东金岭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山东钢铁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
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
简称“领导工作组”),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任组长,为领导
工作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经营财务部负责人任副组
长,成员包括审计法务中心、风险合规部、证券部等部门负
责人。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
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公司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
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
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由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款风险
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
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
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
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
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
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
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
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
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定
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由领导工作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每半年出具存款风险评估
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
露。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时点数,采用定期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财务公司存款发生异动及
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则采用临时报告形式。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一旦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当及
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
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人员立即向公司领导工
作组报告。领导工作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
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领导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
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
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
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
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
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
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
会议,由公司领导工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
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集团公司请
示。
第十一条 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
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
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
款本息。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
员可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工作组、董事会报告;
(二)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
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明确有关责任人,迅
速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
职责要求,服从领导工作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
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中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利: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
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
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四)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
求集团公司履行义务;
(五)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五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要加强
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
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
款比例。
第十六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
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
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