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联环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
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岗
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结构,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监督考核,并
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调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非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经营规模、效益、年度任务考核等情
况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按照固定薪酬与绩效奖金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固定薪酬根
据不同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考核评定结果发放。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
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另行支付。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
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将根据其所担任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
等因素确定,根据其工作表现及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经营规
模、效益、年度任务考核等情况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按照固定薪酬与绩效奖金相
结合的方式执行,固定薪酬根据不同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考核评定
结果发放。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的调整,
以适应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任职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
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的补充。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
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
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
政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
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
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四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
第十四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
载明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并设立
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拟定有利于激励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公司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
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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