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审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以及合规风险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
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经董事会批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可以进行调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筹备、组织等日常事宜由战略发展部负
责协调,合规部、计划财务部负责协助委员会具体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及监督涉及财务信息及披露的如下事项,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报告;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履行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职责:
实施;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内控有效性情况。
(三)其它监督职责和职权: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解任的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提起诉讼;
(四)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组织有
关职能部门做好委员会工作的前期准备,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决
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
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其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讨论,报告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
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签
名确认;在委员充分了解会议资料的情况下,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
开,表决后需委员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
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
存,保存时间为 3 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