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
和评价活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审计
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
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
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建立内部审计
制度。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制度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
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
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
局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
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
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公司所处
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
计划及费用预算,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内部审计档
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四)其他需要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挡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检查、
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
年。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
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
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由董事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对于有第(五)项情况的人员,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一)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