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职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包括一名专业会计
人士)组成,且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
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召集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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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
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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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
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
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
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
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并
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2
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
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外部专项审计
(一)外部专项审计报告除由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出具外,也包括非经公司
董事会聘请的其他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与年度、年中财务报告审计同步进行的专项审计视同并遵循年度、年中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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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程序及规范。
(三)不包括在上述范围之列的其他外部专项审计报告则由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后交由审
计委员会审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
(一)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管理层负责,但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的变动与更换有最终的决定权。
(二)内部审计部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每一年
度结束后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新年度工作计划。
(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调
阅内部审计机构面向管理层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而无须征得管理层的同意。若审计委员会认
为必要,可直接责成管理层对相关审计事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审计委员会。
(四)除此之外,若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直接指令内部审计机构就相关问题实施内
部审计而无须征得管理层同意。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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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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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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