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7: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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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工作年限、当地
同类企业薪酬水平等因素进行制定。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应予以披露。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
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根据其与公司所建立的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基础,按
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是岗位履行职
责所领取的基本报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权责等因素确定;
绩效薪酬与经营周期内目标绩效达成情况及贡献程度挂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
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八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具体方
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不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
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或岗位变动。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公司可以临时性地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
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
有权决定是否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的部
分或全部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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