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
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
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
计差错、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
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各子公司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以及参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八条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均由董事会做出。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
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
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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