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百花医药 公告编号:2025-044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系米恩华、杨小玲之子)、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及其一
致行动人李建城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于 2025 年 12 月 1日到期,各方
一致行动关系自到期之日起自动解除。
?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米在齐先生、
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签署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和李建城
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各方约定:在处理有关
公司经营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协
议各方事先确定的一致的投票意见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行使表决权,向股东会行
使提案权,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若协议各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
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协议
各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协议自各方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
年,届满可由各方协商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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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有效期内,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和李
建城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均严格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
致行动人协议书》的情形。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及其一致行
动人李建城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协议有效
期一年,截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该协议有效期满,经各方友好协商,到期后确认
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
先生、杨小玲女士与李建城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
三、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前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系米恩华、杨小玲夫妇之子)、米恩
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 79,525,0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68%。
其中,米在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4,559,4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99%;米恩华先
生直接持有公司 25,764,5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0%;杨小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与李建城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书》,一致行动人李建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0%。
三位共同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建城先生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94,525,087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4.58%。
《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到期,经各方友好协商,到期后确
认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仍为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城先生不再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四、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及控制结构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米在齐先生(系米恩华、杨小玲夫妇之子)、米恩华先
生、杨小玲女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 79,525,0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68%。其中,米在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4,559,42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8.99%;
米恩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5,764,56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70%;
杨小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19,201,0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李建城先生不再
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的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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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米在齐 34,559,429 8.99%
米恩华 25,764,566 6.70%
杨小玲 19,201,092 4.99%
合计 79,525,087 20.68%
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建城 15,000,000 3.90%
五、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
独立和资产完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仍具有规范的
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李建城先生若减持公司股份,仍将严格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减持
的规定以及其作出的相关承诺:
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
括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已持有的股份及在此期间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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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各项规定,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承诺人在减持股份时,其减持额度与原一致行动人(米在
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的减持额度仍将予以合并计算。包括但不限
于:
(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1%)。
(2)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2%)。
(3)在规定的不得减持期间内(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窗口期、重大事项敏
感期等),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如违反承诺减持股份,因减持所得全
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就股东减持股份出台新的规定,承诺
人承诺将同样严格遵守。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