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
形的核查意见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
购买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益光电”)100%股份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核查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
条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杨兆曦 龚湛珂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