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方式向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长益光电”)股东购买长益光
电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的下列情形: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
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
条、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不涉及确定发行对象的情
形,并将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规定。
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
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不超过 35 名,不存在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情形。
认购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
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