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
形的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
购买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益光电”)100%股份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